离婚证公证

离婚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持有的离婚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离婚证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②离婚登记地在本处所在地。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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