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的公证书都能强制执行?

答案是:不一定。

在所有的公证文书中,并不是所有的公证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只有赋强公证文书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比如: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赋予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

强制执行类公证文书,不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具有与人们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应履行到期义务而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持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赋强公证文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是有前提条件的;以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例,其生效条件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对有诚信履约的债务人而言,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提高合同效率;对债权人而言,可以通过强制执行,避免在合同争议发生时,将大量的精力耗费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上,适度的节省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为漫长诉讼程序所带来的时间、金钱、 劳力等耗费,双方都降低了诉讼成本,进而达到合同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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